9月1日起茶叶不能再这么“装”了

时间:2023-08-26来源: 首页-沐鸣2注册-登录平台

  1401 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1402 茶制品(茶粉、固态速溶茶、茶浓缩液、茶膏、调味茶制品、其他茶制品)

  1403调味茶(加料调味茶、加香调味茶、混合调味茶、袋泡调味茶、紧压调味茶)

  1404代用茶(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袋泡代用茶、紧压代用茶)

  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按照新标准设计新包装,同时通过合理排产,提前消化旧包装,确保在2023年9月1日前销售完毕已上市产品。

  限制要求包括包装层数、包装成本和包装空隙率,这三项内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商品的包装为过度包装。

  茶叶包装层数不得超过4层。包装层数以直接接触内装物的包装为第一层,从内到外依次类推。紧贴销售包装外且厚度低于0.03 mm的薄膜不计算在内。

  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对于一层包装茶叶产品,不需要计算空隙率,层数也小于4层,成本不需要计算,因此一层包装产品一定符合标准要求。

  确定是否存在小包装,最小包装净含量是多少,根据最小包装净含量查表1,确定空隙率。

  若实测外包装体积大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则空隙率不符合标准要求,如果实测外包装体积小于等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则空隙率合格。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文部分内容和图片摘自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标准云课堂《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限制茶叶过度包装有关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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