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住院篇)

时间:2023-12-09来源: 首页-沐鸣2注册-登录平台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

  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

  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

  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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