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
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
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
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美总统候选人:每天看 TikTok 30 分钟,反犹太主义倾向就会增加 17%
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陈玉祥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戴森吹风直发器Airstrait HT01体验:三种模式造型,简单安全无热损伤
2024年了还在套娃?三星Galaxy S24系列曝光:经典设计永流传!